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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第三十一條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的檢測工作。
二、《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二十三條 各類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安裝雷電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防雷標準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場所和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擴建建工程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施工,可以由取得相應建設、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通信等專業工程設計、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油庫、氣庫、彈藥庫、化學品倉庫和煙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場所,雷電易發區內的礦區、旅游景點或者投入實用的(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單獨安裝雷電防護裝置的場所,以及雷電風險高且沒有防雷標準規范、需要進行特殊論證的大型項目,其雷電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和竣工驗收由縣級以上地方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未經設計審核或者設計審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經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修訂)》(中國氣象局第24號令)
一、第十九條: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二、第二十三條:已安裝防雷裝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主動委托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進行定期檢測,并接受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管理和監督檢查。
如有違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你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將承擔如下法律后果:
一、《防雷減災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按照權限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裝置或者產品的;
(三)已有防雷裝置,拒絕進行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五、《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委托有資質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機構對本單位的建筑物、構筑物雷電防護裝置進行檢測,檢測報告存檔備查。
六、《東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做好優化建設工程防雷許可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鎮街(園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范圍,建立健全地方防雷減災管理體系,把防雷安全納入政府考核體系,依法落實防雷安全政府屬地監管責任。氣象、住建、公路、水路、鐵路、民航、水利、電力、核電等部門要按照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切實履行建設工程防雷監管職責,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本行業安全生產綜合督查、專項檢查、執法檢查和考核范疇,明確和落實建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檢測單位以及業主單位等在防雷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主體責任。